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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商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期:2018-06-20 【字号:

 

 

 

 

 

 

 

 

龙岩市商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二手车流通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7217号)要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场地规模。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场地地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尚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符合当地城市商业发展要求。

2.场地应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3.租用土地建设开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必须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以自有产权或租用现有建筑及场地开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筑(土地)用途必须为商业建筑和商服用地。

5.场地必须能为1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6.场地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7.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8.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标识明显。

9.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11.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请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严格对照以上要求,对拟申请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并据此向市商务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商业发展等要求的书面报告。

 

                              龙岩市商务局

                             201868

 

抄送:市工商局、公安局、发改委(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龙岩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868日印发